(一)加强商务部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的联系,促进我国商务事业发展和所联系地区经济发展;负责所联系地区商务工作的协调和沟通,促进我部与地方的合作关系。
(二)贯彻执行商务发展政策规划和制度法规,协助做好商务政策的前期调研及后评估工作。
(三)推动、协助和监督各项商务重点工作在地方的开展和落实,协助推动和完善国内市场体系建设,参与组织承办部分商务部在地方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
(四)研究地方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商务基础调研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负责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发展;配合部机关和所联系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相关工作,促进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开展经贸合作。
(七)提供商务政策和业务咨询以及公共商务信息服务。
(八)代表商务部出席、参加所联系地区有关商务活动。
(九)协助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十)承办商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