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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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7 16:41 文章来源:天津特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有关企业:
近日,商务部颁布2008年第11号令,发布了新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同2004年颁布的原《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中与各领证企业最密切相关的一处改动是: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参见办法第三十条)。即,新办法改变了以往多年来执行的当年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可延长至下一年2月底的做法,7月1日起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有效期将严格与自然年度保持一致。
为保持企业涉证商品出口的连续性,新办法同时规定,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0日起,签发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参见办法第二十九条)。
新办法还重申了退换出口许可证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出口许可证逾期自行失效,该出口许可证货物数量视为配额持有者自动放弃(参见办法第三十一条)。
请各有关企业对许可证有效期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尽量在有效期内用足用好配额。
天津特办贸管处
20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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