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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9号 光纤期中复审裁决公告
2008-04-15 14:11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9号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1日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1月31日,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就其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7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商务部对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裁定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的倾销幅度为:2.3%。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将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8年4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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